服務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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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旅客權益與保障
旅客適用旅遊定型化契約
旅客需同意提供個人資料

本公司因履行旅遊定型化契約之需要,於代辦證件、安排交通工具、住宿、餐飲、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,需請旅客同意本公司得依法規規定蒐集、處理、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。

前項旅客之個人資料,本公司負有保密義務,非經旅客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,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。

 

旅客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,本公司應主動或依旅客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旅客個人資料。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旅客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本公司發現旅客個人資料遭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時,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,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,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。

前項情形,本公司將以書面、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旅客,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本公司已採取之處理措施、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。

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,導致無法成行時...

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,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,本公司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,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,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。本公司怠於通知者,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。

本公司已為前項通知者,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,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,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: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5%。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
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
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50%。

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100%。

出發前,旅客若任意解除契約時...

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,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收據,繳交行政規費,並應賠償本公司之損失,其賠償基準如下:

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%。

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
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
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
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0%。

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100%。
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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